末位淘汰你怎么看?
来源:朗识测评|作者:婉君|发表日期:2015-07-31
  其实末尾淘汰对于你我并不陌生,相信你时常也会听到“进行排名,最后一名无缘××”之类的话,无论是娱乐海选活动还是现今职场考核标准,都常有末尾淘汰的概念。那么,今天我们聊聊,在规定的绩效考核指标中,末位淘汰制度是合法的吗?

  末位淘汰又可分为两种情况,分别是员工在试用期内和已经是正式员工。

  若末位淘汰的员工在试用期内,同时,企业事先和员工约定绩效考核表内容及具体绩效考核指标要求,如果考核结果为末位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,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。所以在试用期的员工可以视为试用期不合格,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加以辞退。在此阶段,末位淘汰是合法的。

  与试用期不同的是,当末位淘汰用在正式员工时,是否又是合法的呢?世事无绝对,当员工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时,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并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;而如果员工只是在绩效考核指标达成上效率不高,并没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,企业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。如果员工不同意,企业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,则属于违法解除,企业需要支付赔偿金。企业正确的做法应是对末位淘汰制员工进行培训及岗位调整,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,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。

  一般来讲,末位淘汰是指通过绩效考核表的排名,排在最后一位的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。末位淘汰属于企业考核制度即内部规章制度,内部规章制度要合法,不能与法律相违反及冲突。

  在此要提醒作为弱势方的员工,在公司进行绩效考核指标排名,末位淘汰时,我们要保留公司认为不胜任工作的证据,以及培训或调整岗位的相关记录,无论是不胜任工作证据,还是培训及调整岗位记录,最后员工签名确认。多了解公式绩效考核指标,主动提高业绩,同时学习劳动法,保障自身利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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