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需要明确
来源:朗识测评|作者:婷婷|发表日期:2014-04-03

  1.用人单位如果要以“不胜任工作”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,就需要做好管理基础工作,明确出现什么情形,可以判定为员工不胜任工作。很多单位是以绩效考核成绩作为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依据。如有些单位规定,考核成绩不足八十分的,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,需接受公司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。而此项规定作为单位对员工工作质量的管理要求,往往体现在考核制度、绩效制度、职位说明书,乃至员 工手册中,员工应对此有明确的认识。

 

  2.考核标准不应盲目过高正如试题容易,得高分就容易,试题难,得高分就难 一样。判定不胜任工作的考核成绩的标准还不是很重要的, 重要的是各项考核内容的标准。劳动定额标准(业务标准) 与工作管理标准(管理标准)是员工考核的基础。高标准、 严要求会对员工形成一定的工作压力,促使员工努力工作, 争取好的工作业绩与工作表现。而过高甚至干不切实际的标 准,对员工是一种伤害,也是对员工权益的侵犯。

 

  3.用人单位不得搜自调整考核标准。考核标准的确定与调整,均会涉及到员工的工资收入、 奖惩、职位升降乃至解除劳动合同。因此,员工应在参与考核内容与标准制定、明确不胜任工作底线、了解考核方式的前提下,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执行。用人单位擅自调整考核标准时,员工可不予认可考核结果,以免用人单位以此实施管理行为,造成对员工权益的侵犯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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